一、办理条件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要);
4、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承诺书;
7、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三、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第一税务所版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市税务局或区税务局
备注:纳税人凭受理单到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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