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最新年检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进行2009年度工商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检企业应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网址(www.sgs.gov.cn/netannl)申报2009年度工商年检(具体申报方法请查看网上年检须知),并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
二、应检企业参加网上年检确有困难的,应于2010年3月1日起凭营业执照向原领照机关或指定机构申领年检报告书,并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
三、企业年检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凡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年检材料审查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年检所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交电子文本审计报告的不再提交纸质文本审计报告。
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许可(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专项许可(审批)复印件。
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算企业只需提交《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许可(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专项许可(审批)复印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许可(审批)的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专项许可(审批)复印件。